案件背景
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,和B银行签订协议,为购买自己房屋的个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,即购房者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时,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,银行的抵押权也不能登记,此时由A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,维护银行资金安全。根据协议,A公司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在他项权证(抵押权登记)办理完成并交给B银行后终止。后张三贷款购房,A公司办理了房产证和他项权证,但忘记交给B银行,张三停止偿还贷款,B银行将张三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,要求张三提前还款,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诉讼中,A公司提出他项权证已经办好,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,但B银行认为A公司没有依约交付他项权证,阶段性担保责任没有终止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B银行的诉讼请求。根据该判决,B银行既可以选择拍卖张三的房子,也可以选择直接执行A公司的银行存款。在上诉期间,双方律师展开谈判。